《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7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市局所属各单位,各区统计局、经济社会调查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有关精神,切实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根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北京市统计局对《北京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第一条 为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完善失信约束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