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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8-19

一、出台背景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是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等级和行业特点,建立“通用 专业”的专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我市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江门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共有二十六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明确信用风险监管含义:明确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的含义,适用对象、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工作职责划分以及工作原则。

  (二)建立食品安全信用风险档案:采取数据自动生成和线下采集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归集、整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归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

  (三)科学划分信用风险等级: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及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信用风险低(a级)、信用风险一般(b级)、信用风险较高(c级)、信用风险高(d级)四个等级。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参考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四)规范信用风险评定程序:信用风险等级评定采取年度确定和月度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信用风险等级确定年度。明确了等级确定年度内信用风险等级直接定为d级、调高或调低一个信用风险等级的情况,对新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风险等级确定办法以及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要求。

  (五)推广信用监管结果运用:通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评定,明确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对较高风险生产企业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企业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结果运用,推动我市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科咨询电话:0750-3168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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